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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珠算协会章程
(中国珠算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2005年8月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珠算协会,英文译名 : THE CHINESE ZHUSUAN ASS0CIATI0N ,缩写为: CZSA 。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和部门系统珠算协会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珠算心算工作者,弘扬珠算文化,发挥珠算心算的计算、教育和启智功能,坚持以珠心算教育为重点,促进珠算心算事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对各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办公地点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㈠ 组织珠算心算理论研究,探索珠心算的教育和开发儿童智力潜能的作用,开展学术交流。
    ㈡ 参与组织指导珠心算教练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职业考评技术方法的研究与实验,研究制定培训教练师资和考评员资质条件,指导师资培训和考评员培训,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技术指导、咨询、支持与服务,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交流、宣传等活动。
    ㈢ 规范发展珠算心算教育。
    ㈣ 开展珠算心算等级鉴定,组织珠算、珠心算比赛。
    ㈤ 组织评选珠算心算教学和科研优秀成果。
    ㈥ 编辑出版珠算心算书籍、报刊、资料、软件和音像制品,提供珠算心算教学咨询和算具、题册等服务。
    ㈦ 统一印制发行珠算、珠心算等级和段位证书以及鉴定员、裁判员证书等。
    ㈧ 开展民间交往,发展友好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自愿加入本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和部门系统珠算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拥护本会章程。
    ㈡ 积极开展珠算心算教育和实证研究工作。
    第十条 入会程序: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 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㈢ 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㈣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执行本会决议。
    ㈡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㈢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 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 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建议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整顿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㈤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㈢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㈤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㈥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扩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珠心算教练师专家委员会等机构。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珠算心算教育和实证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
    ㈢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同意,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㈡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决议。
    ㈢ 任命副秘书长。
    ㈣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㈡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及所属机构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
    ㈣ 决定秘书处和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㈡ 捐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咨询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基金。
    ㈦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据国家财会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财务收支须经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鉴证。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财政部审查同意,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财政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财政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财政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徽:以珠算二字汉语拼音各第一个字母( ZS )组成菱珠图形为轮廓线,中间圆珠串档,构成中国珠算协会会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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